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其实这个案子中,控方证人,也就是被凯尔枪击的暴徒在法庭上已经承认是他先挑衅,然后抢凯尔的枪,凯尔不得不开枪自卫。被枪击的人承认自己先动手那个时刻,检察官都无语的不好意思低头擦额头。 其实那个时候,法官就可以宣判凯尔获胜。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