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大家都在说辩护词,这个我就不批评了。因为这个案件是当天就宣判的,所以反而没什么人注意到庭审。我想说,这个案件的庭审,是我见过的极少数庭审中,被告人与律师之间毫无默契的。整个庭审过程,张扣扣都是在一味地追求“自己说得爽”,对律师的一些问题,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对辩护工作也毫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