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男子捉奸时奸夫逃走坠亡 法院判决男子无需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坠楼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张某与王某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王某、张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捉奸的丈夫不用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