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澳洲有这么个制度,私人土地主(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和州政府订立一个契约,限定一块土地的用途,一旦该契约订立,此后这块土地无论如何转手,保有者都将受其约束,因而只能将其用于指定用途。许多澳洲人都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自己的自然保护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