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最近傻逼,听了罗翔的刑法演讲集。公知味太浓了。全篇讲了公权力如何限制,公权力应当警惕。个人应当保护,犯罪应当保护。一下子让我回到了我大学时候的思想。像这样的(罗翔式)法学院教出来的律师,我估计在法律工作上,基本都是与政府作对的了。而且作对的水平越高,越是大律师了。最后简直就是律师干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