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这这些文件可以清楚看出,联合国根本无权认定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承认一个新国家或者政府需要会员国的同意,而且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成员国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且这个国家必须是一个主权国家,有国土、有人民,可以行使管制权。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怎么能够得到联合国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