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故意传染艾滋给他人,在日本属于伤害罪的范畴。然而由于中国男性是在“取得了这些姑娘的同意后”才进入对方身体,所以法律无法惩罚他们,警察和律师也保护不了这些姑娘这些女孩在查出感染之前,可能已经接客超过1000人次可以说,“袁”等人的目标已经达到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