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二审判决书:牟林翰和包丽关系与家庭成员无本质区别,精神折磨属于虐待行为】从二人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经常性共同居住、期间曾共同前往对方家中拜见对方父母,且双方父母均认可二人的同居状态及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等情况看,二人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并无本质区别,由此被告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