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有人说王志安上一条是在律师指导下写的,我可以很确定地说不是,他没花这个钱,那一条已经涉及侮辱罪了后果是李汀确实也准备提告抛开两人间恩怨不谈,王的表现反映出他是一个:小气睚眦必报/斤斤计较倔强倨傲大男子主义情商和社交智力极低缺乏共情能力的人—这些不论你站在哪一边应该都同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