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issing argument 3 for write(), call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robot.php on line 68 and defined in /www/wwwroot/biwei1.cn/incs/data.php on line 487 我完全认可公安局做出的法律结论。对于我给中国共产党造成的形象与商誉的损害,我也会负起应有的责任。同时,感谢警察同志答应了我的委托,向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用于支持党和国家。我会痛定思痛,改过重来,尊重党和人民,也承担起自己作为Twitter博主的社会责任。